步步訓練工作室:健身教練服務契約
第一條 乙方揭露必要之基本資料
乙方提供健身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 一、場所名稱:步步訓練工作室、負責人:張芷綾
- 二、履約地點:臺中市南區民意街11-2號地下室
- 三、電話:0967090394
- 四、電子郵件信箱:info@bubutraining.tw
- 五、網址:https://bubutraining.tw/
- 六、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步步訓練工作室。
- 七、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與效期:

第二條 甲方同意事項
- 一、甲方如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簽訂本契約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二、甲方了解任何運動皆有發生意外之可能及危險性,本人於簽立本契約前,已諮詢專業醫師意見,無不可進行健身運動之情形,並於每次進行本契約提供健身教練服務時,均已衡酌自身健康狀況進行乙方提供之各項運動及相關活動。
- 三、甲方願遵守步步訓練工作室之規章及器材使用規範,如因甲方未遵守乙方前開規範及指導,或甲方未事先告知自身健康狀況、疾病等,或非因乙方之故意、過失,造成甲方於進行本契約健身教練服務時受傷或身體安全等相關權利受損等情,乙方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健身教練服務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堂數及期限,約定事項如下:
- 一、堂數與期限: 堂。
- 二、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三、課堂內容:
一教練對一學員(即一對一上課;單堂新臺幣(下同)______元;如一次購買十堂為_______元):- □ 指定教練,教練姓名: 。
- □ 非指定教練。
第四條 契約總金額及繳費時間
- 一、甲乙雙方簽立本契約總金額為 元,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 二、前項契約總金額,如甲方逾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使用期限而尚未使用堂數完畢者,不得要求乙方退費,或要求乙方依未完成堂數比例退還餘額。
- 三、契約繳費時間,應事於簽立本契約起七日內一次繳清。
第五條 費用繳納方式
甲方應負擔契約總金額之繳交方式如下:
- □ 一、現金交付。
- □ 二、匯款至乙方下列指定帳戶:
- 銀行及金融機構代號: 合作金庫銀行 建成分行 (代號:006)
- 戶名:步步訓練工作室
- 帳號:1885717128449
第六條 乙方服務之異動通知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24個小時以上,其通知方式為公告於乙方經營之官方網站或社群媒體或本契約所留之電話或電子信箱等,如因此異動所需安排補課之方式及時間,由乙方另行公告之。
第七條 甲方暫停之事由及效果
- 一、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並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教練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免繳課程費用,課程有效期限順延至雙方另行協議之日期或已無本條事由為止:
- (一)出國逾一個月。
- (二)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 (三)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 (四)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 (五)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 (六)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 二、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會籍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十一條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 三、 第一項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
- 四、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規定。
第八條 不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 一、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準用第九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 (一) 雙方指定教練無法依約執行業務。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 (二)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 (三) 甲方暫停教練課程服務超過六個月。
- 二、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 三、因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酌收手續費,其額度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二項所收取之手續費。
第九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 一、 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 二、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 1. 應退餘額之計算:乙方就剩餘堂數乘以甲方購買時每堂平之均價退費。但已到期且可歸責於甲方而未使用者得不予退費。
- 2. 手續費之計算:以應退餘額百分之二十計,退費扣除手續費後返還予甲方。
第十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乘以甲方購買時每堂平之均價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一條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如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包含但不限於在乙方提供場所進行違法行為、危險行為而影響他人等,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二條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如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乘以甲方購買時每堂平之均價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十三條 教練課程均為預約制
- 一、 甲方參加教練服務之時間,需先預約,預約方式依乙方公告為準。
- 二、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12個營業小時以上。
- 三、 如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應於預約期間過後起12個營業小時內提出相關證明,始得補課,否則應扣購買堂數乙堂且甲方不得要求退費。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 一、 甲方依第九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終止本契約,得於乙方場所填表完成,即生終止效力。
- 二、 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完成後15日內將應退款項退還甲方。
第十五條 本契約讓與第三人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後,得讓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因處理前項讓與所生之必要費用600元。
第十六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 一、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 二、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七條 揭明爭議處理程序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八條 合意管轄及未盡事宜之處理
- 一、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二、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九條 契約文件交執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